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異議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 黃進隆 間之清算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請求本院准予補報債權並重編債權表等語。經查,本件債權表已於101年2月13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而本院於函中另有加註「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之教示文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函稿在卷可證,惟異議人遲於同年3月6日始行提出異議,已明顯逾越異議期間。是以,異議人提出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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