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 蔡匊君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福容 律師 廖威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千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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