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聖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3號),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聖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9年,禠奪公權4年確定。民國98年9月2日送監執行,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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