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名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名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名揚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