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61號上訴人即被告張䕒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冠豪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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