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隆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隆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隆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16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