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張文濤 原告 潘淑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 石秀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60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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