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7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滕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於民國96年8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42,299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