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79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0萬元借款暨利
息,未據繳納裁判費3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以
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予駁回其訴。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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