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被告鳳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宗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