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原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53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