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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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許智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磊原生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俊榮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玖萬貳仟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