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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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幼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81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幼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62295││8月12日起│││││元│││││├──┼───┼─────┼──────┼──────┼───────┤│002│新臺幣│張幼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09593││9月29日起│││││元│││││├──┼───┼─────┼──────┼──────┼───────┤│003│新臺幣│張幼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3106││9月29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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