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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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被告 柯中 和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緝字第35號(原繫屬案號:89年度易字第53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柯中和 被訴與 簡金葉 共同詐欺一案,被告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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