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89號聲請人 劉忻華 相對人 劉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怡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忻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劉悅華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忻華(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劉怡華(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之妹。相對人因重度腦性麻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小妹劉悅華(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本院於鑑定人即澄清綜合醫院 劉金明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姓名,相對人低頭不語,惟聽到父親的聲音知道是爸爸,對於現在何處、做什麼,回答不知道。嗣經鑑定醫師再為進一步之診斷,其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從小患有腦性麻痺、癲癇,合併有重大智能障礙,長期在教養機構照顧,對外界無反應、思考能力、無對自己行為利害得失之意思能力及認知理解判斷能力,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無法回復,其因重大智能障礙,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此有本院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監護宣告訊問筆錄附卷可稽。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重大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劉忻華為相對人之大妹,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相對人之父 劉中允 、妹劉悅華、姑姑 劉中平 、姑丈 豈連元 均推選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監護人,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參酌前揭各情,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三)另劉悅華係相對人之小妹,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前開親屬會議亦推定劉悅華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劉悅華亦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及同意書附卷可憑,爰指定劉悅華為會同開具遺產清冊之人。再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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