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聲請人 廖宜汝 代理人 施雅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2人×10份=5,16
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三、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五、聲請人是否於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就聲請人主張與女兒共同承租房屋,聲請人每月負擔租金7,
500元,請提出每月支出租金及女兒繳納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至今之租約,並提出繳納租金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人乙方為聲請人之配偶即第三人 謝有勝 ,請說明為何未將謝有勝列為應負擔租金之人?又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書之租期已於民國106年11月19日屆至,請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提出歷次繳納租金之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或證明文件,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一)參以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財產目錄未載明聲請人現今財產狀況,請重新補正「財產目錄」。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14萬3,147元,為何與聲請人於106年9月18日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所附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總金額213萬5,948元不同,並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之全體債權人姓名、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數額、有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種類及發生原因及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另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105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04年9月18日起至106年9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自104年9月18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各項必要支出數額,包含膳食費、家庭生活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支出)、醫療費、國民年金、雜支、扶養費用、手機費、捐獻或其他支出費用在內等聲請人「個人」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逐項詳細說明上開必要支付數額費用之原因。
十三、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1日(即106年
9月17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四、聲請人主張有依法應扶養之人,惟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謝有勝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然參以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知謝有勝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0歲,請說明謝有勝為何有需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稱聲請清算前2年內,於104年9月起至105年6月止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7,000元;於105年7月起至10
6年8月止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4,500元,請說明謝有勝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謝有勝之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現有3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扶養義務之人姓名及其與謝有勝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謝有勝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主張 謝孟福 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然參以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知謝孟福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23歲,請說明謝孟福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為何有需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稱聲請清算前2年內,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6,500元,請說明謝孟福有無另外領取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謝孟福之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現有2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扶養義務之人姓名及其與謝孟福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謝孟福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主張 廖黃碧 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廖黃碧之戶籍謄本,請說明廖黃碧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為何有需由聲請人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稱聲請清算前2年內,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3,000元,請說明廖黃碧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廖黃碧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現有3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扶養義務之人姓名及其與廖黃碧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廖黃碧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五、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六、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每月支出國民年金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文件)。
十七、聲請人有無領取國民年金、社會補助、津貼、年金、租金補助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文件),如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均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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