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江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2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李文賢法官吳青蓉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