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地上權租金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83號抗告人 魏智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6年12月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原法院於同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至107年1月23日仍未補正,僅具狀稱其無能力聘任律師,請准其自為訴訟代理人 云云 ,原裁定因而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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