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6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如下,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所載之「尚積欠本金1,610,9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內容,應更正為「尚積欠本金2,000,00
0元(聲請意旨誤載為1,610,9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