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啟翔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 林洪秀恩
林如玉 林家宏 林小琪 林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芬 律師 呂姿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超過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超過新台幣捌拾參萬零參佰元本息部分」。原判決理由欄五㈤及六內關於「43萬7,200元」之記載,應正為「43萬2,700元」;「82萬5,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3萬3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金額之記載及計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查明屬實,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