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建登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一)應刪除「及偵查」之文字,並應補充「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被告手寫字條3張」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建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①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苗簡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期徒刑2月確定;②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苗簡字第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5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有與本案相同罪質案件經執行完畢,卻再犯本案,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其既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係主動向店長 鄭景瑞 坦承竊取店內商品,並於警方到場時主動坦承犯行乙情,經證人鄭景瑞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有警員 陳振宏 偵查報告、被告手寫字條3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11至12、19至21頁),足見本案被告係於其犯罪行為未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主動向警員坦承上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刑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顯見守法意識薄弱。惟念及被告所為犯行之手段尚稱平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沛真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所得之物數量1純粹喝歐蕾系紅茶拿鐵1瓶2阿薩姆奶茶1瓶3福樂鮮攪草莓鮮奶茶1瓶4(量販)可樂果1包5萬歲牌珍味雙果1包6LCA酵一下檸檬多多1瓶7小美大盛冰淇淋1支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414號被告王建登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0○00
號居彰化縣○○市○○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 法扶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登前因竊盜案件,分經判決確定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9月,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9年9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4月26日10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新竹成功店,徒手竊取貨架上純粹喝歐蕾系紅茶拿鐵1瓶、阿薩姆奶茶1罐、福樂鮮攪草莓鮮奶茶1瓶、可樂果1包、萬歲牌珍味雙果1包、LCA酵一下檸檬多多1瓶、小美大盛冰淇淋1支(價值共新臺幣324元),未經結帳而在店內食用上開商品,竊取得手。嗣後為店長鄭景瑞發現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建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鄭景瑞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警員偵查報告、報廢商品清單各1份、監視器翻拍暨現場蒐證照片6張。
二、核被告王建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犯罪所得純粹喝歐蕾系紅茶拿鐵1瓶、阿薩姆奶茶1罐、福樂鮮攪草莓鮮奶茶1瓶、可樂果1包、萬歲牌珍味雙果1包、LCA酵一下檸檬多多1瓶、小美大盛冰淇淋1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戎豪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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