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679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寄南港○○0000○○○

被告 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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