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小苹被告鍾宜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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