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19號聲明人 戴莉珍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戴文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街○○○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02年5月3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戴文玉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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