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4號上訴人 趙珮汝 即高雄市私立任而波幼兒園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上訴人 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複代理人 王亭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