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楚恩 、 陳安渝 、 陳奕霏 、 張育綺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9萬808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