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白榮政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吳南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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