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德具保人楊筱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筱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威德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經具保人楊筱晞於同日繳納後釋放被告,有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35號刑事裁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被告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於110年9月8日至該署接受執行,並函請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嗣經具保人電話表示被告已離境後,查詢被告之出入境記錄,被告於109年12月9日已出境,無入境記錄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27日東檢熙丁110執492字第1109009531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公務電話紀錄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存卷可考;又本院於110年9月30日函知具保人限期將被告送案,該通知於110年10月4日、同年月6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具保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有送達證書2紙(見本院卷第31、33頁)在卷可稽,具保人迄今仍未將被告送案,尤查迄至本院為本件沒入裁定時止,被告仍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1份(本院卷第39頁)在卷可憑,自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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