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欣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4年間至106年間醫療費用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債權移轉通知,僅就已給付金額新臺幣111,747元為債權移轉通知,未包含後續給付之費用)。
二、債務人吳欣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