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丙○○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惟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尚積欠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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