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楊榮元 債務人何孟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延滯第1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0年12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30,821元未按期給付,並應給付自10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