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2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債務人 潘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負擔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去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以104年10月1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1.5%按每1個月計付利息1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債務人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100年7月11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鶴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