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債權人 張和宗 上列債權人張和宗因與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和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具狀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柯雲柔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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