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43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秋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39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481、2738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36、30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被告梁秋榮係以每張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新臺幣(下同)
500元之代價交付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餘均引用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雖略以:被告年已50餘歲,非屬智識不足,犯本件幫助詐欺後,均未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因被告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詐騙集團成員在報紙刊登求職廣告,以該門號作為聯絡電絡,致 辜政翰 依照報紙刊登之求職廣告與詐騙集團聯絡,方將其銀行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辜政翰亦因此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
554號判決,以幫助詐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造成 林嘉琪 等9位被害人受騙,金額高達315959元,益證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非屬輕微。是原審對被告之量處有期徒刑2月顯然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其判決自有違誤,爰檢附被害人林嘉琪請求上訴書狀,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否,僅得供法院量刑之參考;而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原審簡易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前段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其法律適用及量刑均屬妥適;況被告與告訴人林嘉琪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時,已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中調字第3049號調解成立,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雖被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尚未履行調解條件,然告訴人林嘉琪得以上開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逕行請求強制執行,已彌補告訴人林嘉琪未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憾。基此,上訴人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之認事用法有何疏漏或違誤之處,即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認原審所為之量刑過輕有所不當,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秋榮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3段210巷1號居臺中市○里區○○路○○○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481號、第27387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336號、第3090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梁秋榮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梁秋榮可預見一般人利用其個人申辦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常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本身,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竟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3月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某處,將其於同日以其名義申辦之威寶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財之聯絡電話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99年4月29日,在中華日報求職廣告刊登「心一代人力派
遣公司誠徵外勤司機,免備車,無經驗可,男女不拘日薪2仟起,另+獎金,當日現領,0000000000」之不實廣告,致使 萬岳臻 (業經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誤信為真,撥打前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張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並於99年5月4日下午13時許,在臺南市○○路○段○○○號「萬象大舞廳」前,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東門郵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自稱「張經理」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自稱「 阿傑 」之成年男子,作為向人詐財之匯款帳戶使用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 萬芸嘉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萬岳臻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即提領殆盡,嗣因萬芸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循線獲悉上情。㈡於99年6月1日,在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刊登「急徵兼職人員
,時段自選‧男女皆可,薪水日領‧享勞健保,能立即上班者洽人事(忙線或不通請多撥幾次)TEL:0000-000000」之不實廣告,致使辜政翰(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閱覽該廣告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林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並於99年6月2日下午16時許,在位於基隆火車站前漢堡王漢堡店旁之7-11超商前,先由自稱「林經理助理」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予「林經理」,「林經理」再提供梁秋榮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辜政翰作為擔保,經辜政翰確認該門號可聯繫「林經理」後,辜政翰遂將其向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自稱「林經理助理」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作為向人詐財之匯款帳戶使用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 林巧婷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辜政翰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即提領殆盡,嗣因林巧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循線獲悉上情。
㈢於99年4月21日,在中華日報求職廣告刊登「心一代人力派
遣公司誠徵外勤司機,免備車,無經驗可,男女不拘日薪2仟起,另+獎金,當日現領,0000000000」之不實廣告,致使 徐唯 珮(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875號、第14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誤信為真,撥打前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並於99年4月21日下午16時許,在臺南市○○○路「萬象大舞廳」附近,將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 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自稱「陳經理」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作為向人詐財之匯款帳戶使用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 古盛泉許修華詹國賢余美慧 、林嘉琪、 李雨融胡馨予 等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 徐唯珮 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即提領殆盡,嗣因古盛泉、許修華、詹國賢、余美慧、林嘉琪、李雨融、胡馨予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循線獲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梁秋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萬岳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徐唯珮於警詢及本
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辜政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萬芸嘉、林巧婷、許修華、胡馨予、余美慧、詹國賢、林嘉琪、李雨融、古盛泉於警詢之證述。
㈢萬芸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萬岳臻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中華日報徵才廣告影本、萬岳臻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表、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徐唯珮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通聯明細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99年5月16日99仁德(法)字第113號函暨所附徐唯珮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函暨所附許修華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YAHOO拍賣得標通知、hughn18077與MIKI之對話內容、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中華日報徵才廣告影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暨所附胡馨予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胡馨予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函暨所附 余美慧之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YAHOO得標通知、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拍賣付款、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暨所附詹國賢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YAHO
O拍賣通知信4紙、CharlesChan與rurutiramisu@hotmail之對話通聯紀錄、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函暨所附林嘉琪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表、林嘉琪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函暨所附李雨融之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函暨所附徐唯珮上開帳戶臺灣企銀新一代端末系統螢幕印表交易明細表、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函一件、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雙向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自由時報徵才廣告、中華日報2段人事分類廣告紙、分類廣告影本、辜政翰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辜政翰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各1份、林巧婷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㈣辜政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554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2080號、99年度偵字第13875號、第14594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本案之詐欺集團取得被告梁秋榮提供之前開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刊登不實之求職廣告,分別向被害人萬岳臻、徐唯珮及另案被告辜政翰取得銀行帳戶,作為向人詐財之匯款帳戶使用,再以不實之網拍訊息及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扣款為由,分別向被害人萬芸嘉、林巧婷、古盛泉、許修華、詹國賢、余美慧、林嘉琪、李雨融、胡馨予詐取財物,致使被害人萬芸嘉、林巧婷、古盛泉、許修華、詹國賢、余美慧、林嘉琪、李雨融、胡馨予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先後依照指示匯款至前開被害人萬岳臻、徐唯珮及另案被告辜政翰之銀行帳戶內,而詐得財物,核該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被告梁秋榮將其所申請開立之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聯絡電話使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所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2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罪責,而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幫助1人為幫助,幫助2、3人仍為幫助(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767號判決可資參照),併予敘明。再被告以一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萬岳臻、徐唯珮、萬芸嘉、林巧婷、古盛泉、許修華、詹國賢、余美慧、林嘉琪、李雨融、胡馨予等人之受騙損害,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一罪。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三)之被害人徐唯珮、古盛泉、許修華、詹國賢、余美慧、林嘉琪、李雨融等人遭詐欺取財部分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36號);犯罪事實(三)之被害人胡馨予遭詐欺取財部分雖未經移送併辦,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上開部分均併予審理。另檢察官就被害人萬岳臻、林巧婷、萬芸嘉遭詐欺取財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36號),與上開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一)、(二)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亦得一併審究。至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害人羅湘婷遭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遍閱全卷,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資料可供審酌,自難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供犯罪使用,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份,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本件被害人分別遭詐取金融帳戶及金錢,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附表一:萬岳臻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東門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被害人匯款地點│匯款金額│詐騙手法││││││(新臺幣)││├──┼───┼─────┼───────┼─────┼───────┤│1│萬芸嘉│99年5月4日│高雄市楠梓區壽│29,989元│於99年5月4日下││││18時32分許│民路222號之郵││午17時30分許,│││││政自動櫃員機│(萬岳臻設│由自稱為雅虎奇││││││於中華郵政│摩賣家之成年女││││││股份有限公│子撥打電話予萬││││││司臺南東門│芸嘉,佯稱先前││││││郵局之上開│網路購物付款誤││││││帳戶)│勾選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附表二:辜政翰申辦之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之帳戶┌──┬───┬─────┬───────┬─────┬───────┐│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被害人匯款地點│匯款金額│詐騙手法││││││(新臺幣)││├──┼───┼─────┼───────┼─────┼───────┤│1│林巧婷│99年6月2日│某不詳處所之第│97,000元、│於99年6月2日某││││22時48分許│一銀行自動櫃員│1,000元、│時許,由自稱為││││、22時50分│機│1,000元、│雅虎奇摩賣家之││││許、22時52││95,000元│成年人撥打電話││││分許、同年│││予林巧婷,佯稱││││月3日某時││(辜政翰設│先前網路購物付││││││於第一銀行│款誤設為分期付││││││哨船頭分行│款,需至自動櫃││││││之上開帳戶│員機解除設定。││││││)││└──┴───┴─────┴───────┴─────┴───────┘附表三:徐唯珮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被害人匯款地點│匯款金額│詐騙手法││││││(新臺幣)││├──┼───┼─────┼───────┼─────┼───────┤│1│古盛泉│99年4月21│某不詳之自動櫃│14,15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日21時許│員機││網站上刊登廣告││││││( 徐唯珮設 │,佯裝拍賣出售││││││於臺灣中小│PanasonicGF1││││││企業銀行仁│單眼數位相機。││││││德分行之上│││││││開帳戶)││├──┼───┼─────┼───────┼─────┼───────┤│2│許修華│99年4月22│網路ATM轉帳匯│16,12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日0時4分許│款││網站上刊登廣告││││││(徐唯珮設│,佯裝拍賣出售││││││於臺灣中小│ASUS華碩電腦。││││││企業銀行仁│││││││德分行之上│││││││開帳戶)││├──┼───┼─────┼───────┼─────┼───────┤│3│詹國賢│99年4月22│網路ATM轉帳匯│14,1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日15時30分│款││網站上刊登廣告││││許││(徐唯珮設│,佯裝拍賣出售││││││於之臺灣中│HTC牌手機。││││││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之│││││││上開帳戶)││├──┼───┼─────┼───────┼─────┼───────┤│4│余美慧│99年4月22│網路ATM轉帳匯│8,0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日下午16時│款││網站上刊登廣告││││15分許││(徐唯珮設│,佯裝拍賣出售││││││於臺灣中小│手機。││││││企業銀行仁│││││││德分行之上│││││││開帳戶)││├──┼───┼─────┼───────┼─────┼───────┤│5│林嘉琪│99年4月22│網路ATM轉帳匯│13,1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日20時44分│款││網站上刊登廣告││││許││(徐唯珮設│,佯裝拍賣出售││││││於臺灣中小│LV包包。││││││企業銀行仁│││││││德分行之上│││││││開帳戶)││├──┼───┼─────┼───────┼─────┼───────┤│6│李雨融│99年4月22│台南市永康區永│10,0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日21時21分│大路2段1266號││網站上刊登廣告││││許│全家超商附設自│(徐唯珮設│,佯裝拍賣出售│││││動櫃員機│於臺灣中小│LV包包。││││││企業銀行仁│││││││德分行之上│││││││開帳戶)││├──┼───┼─────┼───────┼─────┼───────┤│7│胡馨予│99年4月22│網路ATM轉帳匯│16,5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日12時20分│款││網站上刊登廣告││││許││(徐唯珮設│,佯裝拍賣出售││││││於臺灣中小│LV包包。││││││企業銀行仁│││││││德分行之上│││││││開帳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