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光明 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理由欄最後,關於承辦法庭「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詮』」部分,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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