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債權人 楊健章 債務人威成通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煌能
一、債務人①威成通訊有限公司、②許煌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700,000元、②700,000元,及自附表①一、②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99年10月26日│250,000元│HWA0000000│101年2月24日││1│││││├─┼───────────┼───────────┼───────────┼───────────┤│00│99年11月13日│150,000元│HWA0000000│101年2月24日││2│││││├─┼───────────┼───────────┼───────────┼───────────┤│00│99年11月20日│100,000元│HWA0000000│101年2月24日││3│││││├─┼───────────┼───────────┼───────────┼───────────┤│00│99年11月25日│200,000元│HWA0000000│101年2月24日││4│││││└─┴───────────┴───────────┴───────────┴───────────┘┌─────────────────────────────────────────────────┐│附表二: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99年10月25日│200,000元│CW0000000│101年2月24日││1│││││├─┼───────────┼───────────┼───────────┼───────────┤│00│99年10月30日│200,000元│CW0000000│99年11月1日││2│││││├─┼───────────┼───────────┼───────────┼───────────┤│00│99年11月15日│150,000元│CW0000000│101年2月24日││3│││││├─┼───────────┼───────────┼───────────┼───────────┤│00│99年10月10日│150,000元│CW0000000│99年10月11日││4│││││└─┴───────────┴───────────┴───────────┴───────────┘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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