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林明源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