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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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昌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長 被告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建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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