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9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洪家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洪家宥於民國(下同)91年09月04日書立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消費性信用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五年(貸款合約書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1.5﹪按月固定計息(貸款合約書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動撥後依約繳款,至95年01月04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83,822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其他約定條款第二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