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藏匿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682號、92年度訴字第364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確定,復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12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⑴於96年1月26日下午7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興中村江厝店68號旁之空地,以自備之鑰匙1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得手;⑵又於96年3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具危險性,足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以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延長線1條,至嘉義市○○○街○○號「摩天芳鄰」大樓頂樓,利用上開器物切割竊取該大樓所有供住戶晾曬衣物之鋼管共18支,得手後以上開小貨車載運離開現場。嗣於當日下午1時50分許,為警在泰山一街與泰瑞二街街口查獲,並扣得該小貨車1輛(業據領回)及如附表所示作案用之物。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均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及「摩天芳鄰」大樓警衛 馬海樹 之指述相符,除有卷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各1紙及查獲現場照片10張可佐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危險性之物品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之為已足,不以初有行兇之意圖為要。茲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為金屬材質,其質地堅硬,或有尖銳者,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堪認客觀上具危險性。
三、核被告如事實欄一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一⑵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犯上開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藏匿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682號、92年度訴字第364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確定,復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93年12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被告上開罪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兩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素行 ,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得財物、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並斟酌兩造關於量刑之建議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被告所有供犯罪用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鑰匙│1支│├──┼──────────┼──────┤│2│鐵鋸│1支│├──┼──────────┼──────┤│3│鉗子│1支│├──┼──────────┼──────┤│4│扳手│1支│├──┼──────────┼──────┤│5│鐵撬│1支│├──┼──────────┼──────┤│6│電鋸│1臺│├──┼──────────┼──────┤│7│延長線│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