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秉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吳秉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其中附表編號5.、6.有關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9月29日」、編號6.有關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3月26日」),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吳秉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12.8採尿時回溯72小│99.12.03│100.03.23│││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0│100.05.10│100.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30│100.05.30│100.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786號(│100年度執字第6786號(│100年度執字第9668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刑2年4月)│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3.26│100.03.26│100.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100年度偵字第7479號│100年度偵字第74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30│100.08.11│100.08.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7.25│100.09.29│100.09.29│││││(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668號(│100年度執字第12045號(│100年度執字第1204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刑9年)│刑9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3.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11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7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26│││├─┼─────────┼───────────┼───────────┼───────────┤│確│法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749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0.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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