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債權人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阿完 即碧蓮茶欴專賣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對債務人林阿完即碧蓮茶欴專賣店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商業登記抄本及戶籍謄本所載,該碧蓮茶欴專賣店係獨資商號並已歇業,且其負責人林阿完之戶籍地址為宜蘭縣○○鄉○○路○段○○○巷○○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