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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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威中
古晉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威中、古晉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評議後認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