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債權人高雄市光仁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世明 代理人 劉文達 債務人 張輝 能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輝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