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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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七號
上訴人乙○○
甲○○ 曹讓德 曹永吉 曹包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豐盛 被上訴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上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縣○○鄉○○○段第五五八、五五八之十三、五五八之十四地號旱地,面積○‧六八一一公頃,其中被徵收○‧五一三五公頃所領取之補償費新台幣貳佰玖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元連帶返還,應將剩餘○‧一六七六公頃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回復)登記,交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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