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14號聲請人 梁煜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清漢 、 梁家傑 、 梁育銘 、 梁清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