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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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897號聲請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廖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二四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 林永裕 曾於民國93年1月9日向聲請人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基金紓困借款新台幣10萬元,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勞工基金紓困借款借款契約書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南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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