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 邱璟宏 相對人 陳鼎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8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7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