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現罹患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且需較先進醫療檢驗設備,始能診斷出真正病因,請准予聲請人停止羈押,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逃匿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犯罪嫌重大,認有逃亡之事實,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1年6月24日執行羈押。惟被告已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確定,於101年7月1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現尚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即受刑人並不是本院羈押之被告,本院自無權裁定聲請人具保出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依法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