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 楊綿珠 相對人 游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九七四六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82年9月13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相對人以聲請人於82年9月17日所簽發170萬元本票未獲履行,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104年7月20日以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裁定准許。惟聲請人以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82年9月11日至83年9月10日)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依抵押權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已不存在為由,於10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現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審理中。倘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7461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未停止,聲請人所提訴訟將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失其訴之利益,且聲請人因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所受損害難以彌補,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抵押人如以拍賣抵押物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持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聲請人已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現繫屬在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7461號、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雖非對拍賣抵押物裁定抗告,而以提起訴訟方式,欲推翻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本件相對人執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因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受償之金額為205萬元及相關費用,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可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訴訟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上開金額而未能利用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萬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事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以相對人之債權額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之利息損害約為444,167元【計算式:205萬元5%(4+1/3)年=444,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取其概數約為444,000元。故本院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應供之擔保以444,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臺北市│文山區│興隆│三│322│建│131│4分之1││└───┴────┴──┴──┴──┴─┴────┴───┴────┘建物部分: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備考│││││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材料││││├──┼──────┼──────┼────┼──────┼──┼───┤│1150│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文山區│鋼筋混凝│3層:79.72│全部││││興隆段三小段│興隆路1段181│土造4層││││││322地號│巷4號3樓│││││└──┴──────┴──────┴────┴──────┴──┴───┘